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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擋消防栓

法律分析消防栓是由消防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任何企業或私人不得故意損壞和拆除消防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因為車禍撞壞消防栓并非故意行為以上處理的最好方式是由保險公司介入,不要直接與自來水公司交涉處理原則賠償消防栓更換相關費用,一般保險公司可以接受,但會提出扣除殘值等,而殘值須由肇事方本人承擔水費損失水費屬間接損失,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如不是損失很大,可以與自來水公司協商;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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